根据草案,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选择以下任何方式提取职工教育资金:以上一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为基础,年初一次性计算提取;以上一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为基础,按月计算提取。上述提取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意见稿》指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年度提取比例在1.5%-8%范围内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连续三年(会计年度,下同)出现赤字或余额,管理层应提交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增加或减少提取比例。调整后的比例不得低于1.5%,可高于8%,但不得导致企业亏损。
同时,草案强调,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资金应当从当期管理费中列出,作为应付管理,严格按照制度安排使用,不得占用、挪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要求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资金。
根据草案,企业可以通过内部培训、委托相关企业、委托大学或第三方教育机构,鼓励职工获得职业培训和学位证书进行职工教育培训,从提取的职工教育资金中发生的教师费用和场地费用:
根据《意见稿》,60%以上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应用于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的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